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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物价局价格举报工作规定

[日期:2006-09-04] 来源:镇海发改网  作者: [字体: ]

镇海区物价局价格举报工作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价格举报工作规定》,进一步做好我区价格举报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镇海区物价局是镇海区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主管机关,具体工作由镇海区物价检查所负责办理。

第二条 镇海区物价局办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举报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分类处理意见;

(二)依法办理本级价格主管部门直接受理、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交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

(三)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视情公布相关信息;

(四)对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进行鼓励;

(六)负责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工作的相关事宜。

第三条 基本工作规程

(一)登记。物价检查所收到价格举报,按举报内容的性质与一分类登记,并按顺序进行编号。举报人来访或电话举报的,可以直接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或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二)呈批。物价检查所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直接受理、不予受理等分类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批阅。

(三)受理。举报人认为经营者有国家发改委《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按规定受理。镇海区物价局受理发生在本辖区内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

(四)调查。对受理的价格举报进行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按程序文明执法,依法取证。

(五)处理。执法人员及时记录调查情况或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经审议后实时处理。

(六)办结。举报件由领导签署意见后办结。举报件办结后,对通过举报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七)转办。举报内容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职责管辖范围内的,及时转交有管辖权的部门。

(八)反馈。举报办结后,举报人要求答复且有联系方式的,应在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告知举报人;对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交办的,应当将办理结果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九)归档。举报件办理完毕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四条 举报人、被举报人愿意协商解决的,可以有举报人、被举报人达成协商解决协议并予执行,同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协商解决的必要证据。

第五条 对社会影响大的价格举报典型案例,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对举报价格违法案件有功人员,可以按有关规定给与鼓励。

第七条 建立统计、分析、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收集整理价格举报信息,掌握举报动态,定期进行季度、半年、年度举报分析,并上报半年度、年度总结。对群众举报反映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反馈给领导和管理部门,提出积极建议和意见。

第八条 完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工作条件,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向社会公布12358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电话、物价检查所的通讯地址和办公地址,为举报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提供方便。

第九条 举报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文明礼貌,接受监督。

凡与被举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被举报者有直接亲属关系,或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根据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回避。

第十条 处理价格举报件应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对违反价格监督检查纪律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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