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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日期:2009-05-12]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中共宁波市镇海区委文件

 

镇区委〔200822


 

 

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为加快我区企业上市步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推进我区企业上市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切实增强做好企业上市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一)充分认识企业上市工作的重大意义。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推进企业上市融资,是我区加快经济发展、建设经济强区、增强区域综合竞争力的战略需要。企业上市是最直接最有效的融资方式,是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促使企业快速发展、迅速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是实现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高度重视企业上市工作。近年来,企业上市工作虽做了一些工作,但与上市先进地区相比,无论是上市企业数量、拟上市资源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与我区经济快速发展态势和发展定位,还不相称。为此,我们必须切实增强企业上市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企业上市工作,不断加大推动企业上市融资的工作力度。

二、企业上市工作的任务目标和扶持对象

(一)企业上市工作的任务目标。按照“优选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加强引导,强化服务,形成合力,加大扶持和协调力度,力争到2011年实现3-5家企业上市,动态建立10-20家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促使镇海上市企业成为“宁波上市板块”的重要增长极。

(二)企业上市工作的扶持对象

1.所有者权益在3000万元以上,属于高科技行业或产品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列国内或省内行业前列,近三年销售收入及实现利润稳定增长,发展前景看好,具有高成长性,计划近2-3年内进入上市实质性程序,在股份制改造或资产重组前提出申请,并经区上市办审核后报区政府确认的企业。

2.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协议并进入上市实质操作阶段的拟上市公司。

3.境内外成功上市的公司。

三、支持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

(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扶持政策

1.新设立或改组(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凡涉及工商登记变更、房地产过户、资产转让、并购重组等有关行政事业收费及税收,应按规定征收,除工本费、上缴上级部分外,本区留成部分,经批准后可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由区财政全额给予奖励。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企业历年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及扶持措施所得(国家扶持资金),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经区上市办审核并报区政府确认后,归原企业投资者所有。

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根据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后调帐需要,企业历年积累的未分配利润、资产增值等企业权益转增资本金过程中涉及所得税应按规定征收,其中本区留成部分的60%,经批准后可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由区财政给予奖励。

4.新设立或改组(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二)企业争取上市期间的扶持政策

1.企业争取上市期间是指公司与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合同,进入上市实质操作阶段。

2.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会计审计调帐增加利润从而增加的税收,应按规定征收,其中本区留成部分,经批准后可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由区财政全额给予奖励。

3.企业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协议合同当年至成功上市年度之间,企业所得税本区留成部分以上年为基数,超基数部分的50%,经批准后可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由区财政给予奖励,但享受时限最长不超过2年。

4.通过上市辅导期的拟上市公司,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25万奖励。

(三)对已上市企业的扶持政策

1.上市公司购并企业,在办理土地、房产等过户手续时,所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收费及税收,应按规定征收,除工本费、上缴上级的部分外,本区留成部分的50%,经批准后可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由区财政给予奖励。

2.企业实现上市当年起,三年内其主体税种(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税收留本区部分,以上年实际上缴数(会计年度)环比增长25%为基数,超过基数的本区留成部分             80%以项目补助形式由区财政给予奖励。

3.股票发行并上市的企业,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

4.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其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区内的公司,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

5.对通过收购兼并等资本运作方式绝对控股区外上市公司的本区企业,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四)其他支持措施

1.企业上市实质操作阶段涉及的具体问题,经区上市办会同有关部门协商,报区政府同意后,可实行“一企一策”,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上市成本。

2.对进入上市辅导期和成功上市的企业,对其实施的重大投资建设项目,优先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电力供应,规划、环保、建设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的要求,方便快捷地办理或及时转报有关手续。

3.对股改后的拟上市企业,符合相关申报条件的,优先享受本区各项优惠政策,并积极争取上级各项扶持资金。

四、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和服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上市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小组成员。指导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区上市办),上市办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上市办具体牵头负责全区企业上市工作的日常指导、协调、服务等工作,帮助企业解决在上市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区上市工作指导协调小组报告。

(二)加强服务和辅导工作。区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用于企业上市培训、推介和宣传工作。区上市办要组织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境内外上市融资知识培训。通过举办境内外企业上市推介会、专题研讨会等形式,积极帮助企业掌握相关业务知识,提高企业资本运营意识和能力。适时组织有关企业到上交所、深交所和香港等交易所考察学习,推动拟上市企业早日进入上市工作轨道。

(三)建立和完善企业上市工作机制。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支持,积极主动地为企业排优解难。对进行股份制改造和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建立区领导联系制度。建立联合协调会议制度,研究解决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重点疑难问题。各镇(街道、园区)要采取各种积极有效的措施,鼓励和推动辖区内企业的上市工作。加大企业上市工作的考核激励机制。凡有新组建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上市辅导期和成功上市的企业,区政府对该企业所在的镇(街道、园区)在年度考核中增加附加分。

(四)积极做好企业上市政策和知识宣传。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有关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股份制改造、企业上市等基本知识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及时报道我区上市工作动态和上市企业的经验做法,共同营造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企业上市的良好氛围。

五、政策兑现审批程序

(一)享受本意见政策的企业,应及时将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申请上市辅导、辅导验收以及向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交易机构提交的上市申请等有关文件材料报区上市办备案。未经备案的企业,不能享受本意见的各项政策。

(二)享受本意见政策的企业,应当事先提出申请,经所在镇(街道、园区)初审,区上市办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报区政府同意后兑现。

(三)企业所需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安排,涉及奖项分别在完成股份制改造、通过辅导期、成功上市后,按照方便快捷的要求,分别给予一次性兑现,具体由区上市办掌握。企业应按有关会计准则规范入帐。

六、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镇海区注册,并在本区纳税的企业。

(二)完成股份制改造或进入上市辅导期后,放弃上市工作的企业,原则上应全额收回以项目形式奖励的税收留区部分资金;上市企业迁出本区的,须收回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及以后所奖励的本区全部资金。具体由区上市办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区上市办负责解释。今后凡遇上级或本区调整有关政策和措施,则以上级或本区调整后的政策和措施为准。

 

中共宁波市镇海区委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2008526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上市  意见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27日印发

共印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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